玉田县鸦鸿桥镇鑫顺托运站、张某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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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冀0229刑初155号

自诉人玉田县鸦鸿桥镇鑫顺托运站,经营场所:玉田县鸦鸿桥镇聚民物流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29MOCC375。
经营者杜万志,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现住玉田县。
诉讼代理人李福华,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1,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辩护人李常胜、薛秀萍,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自诉人玉田县鸦鸿桥镇鑫顺托运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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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自诉人玉田县鸦鸿桥镇鑫顺托运站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曹**燕
人民陪审员李林艺
人民陪审员黄嘉欣
书记员魏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