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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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辽07刑终215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回族,1994年3月2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看守所。

原审判决认定,1、2019年12月20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湖畔家园内超市北侧,将被害人陈某1的车牌号为辽G×××**的出租车车门掰开后进入车内,未窃得财物。而后被告人李某在该超市东侧9号楼西侧,将被害人王某1的车牌号为辽G×××**的出租车车门掰开后进入车内,未窃得财物。2019年12月20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湖畔家园内西北角平台西侧,将被害人李某1的车牌号为辽G×××**的出租车车窗砸碎后进入车内,未窃得财物。被告人李某又在该平台东侧,将被害人夏某的车牌号为辽G×××**出租车车窗砸碎后进入车内,未窃得财物。经鉴定,以上四辆汽车损失价格人民币238元。
2、2019年12月20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窜至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湖畔家园外文治里6号楼西侧,将被害人高某1的车牌号为辽G×××**的出租车车门掰开后进入车内,未窃得财物。经鉴定,汽车损失价格人民币100元。
3、2019年12月20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窜至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湖畔家园外文治里6号楼东侧,将被害人李某2的车牌号为辽G×××**的出租车车门掰开后进入车内,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40元。经鉴定,汽车损失价格人民币100元。
4、2019年12月20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万年里108号楼北侧楼下,将被害人田某的车牌号为辽G×××**的出租车车窗砸碎后进入车内,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现金10元。经鉴定,汽车损失价格人民币39元。
5、2019年12月20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万年里76号楼北侧,将被害人李某3的车牌号为辽G×××**的出租车车门掰开后进入车内,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15元。经鉴定,汽车损失价格人民币67元。
6、2019年12月23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门前,将被害人程某的车牌号为辽G×××**的出租车车门掰开后进入车内,未窃得财物。
7、2019年12月23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北侧,将被害人窦某的车牌号为辽G×××**的出租车车门掰开后进入车内,未窃得财物。经鉴定,汽车损失价格人民币68元。
8、2019年12月23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源丰润超市门前,将被害人杨某的车牌号为辽G×××**的出租车车窗砸碎后进入车内,盗窃人民币20元。而后,被告人李某在锦州市凌河区东侧,将被害人张某1的车牌号为辽G×××**的出租车车窗砸碎后进入车内,未窃得财物。被告人李某又在钢厂街23号楼西侧,将被害人郭某的车牌号为辽G×××**的出租车车门掰开后进入车内,未窃得财物。经鉴定,以上三辆汽车损失价格人民币194元。
9、2019年12月23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北侧,将被害人隋某的车牌号为辽G×××**的出租车车门掰开后进入车内,未窃得财物。经鉴定,汽车损失价格人民币100元。
10、2019年12月23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下,将被害人武某的车牌号为辽G×××**的出租车车窗砸碎后进入车内,未窃得财物。经鉴定,汽车损失价格人民币32元。
11、2019年12月23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下,将被害人张某2的车牌号为辽G×××**的出租车车窗砸碎后进入车内,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50元。经鉴定,汽车损失价格人民币48元。
12、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窜至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上),将被害人冯某的车牌号为辽G×××**的出租车车门掰开后进入车内,未窃得财物。经鉴定,汽车损失价格人民币43元。
13、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窜至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上),将被害人齐某的车牌号为辽G×××**的出租车车窗砸碎后进入车内,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50元。被告人李某又窜至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上),将被害人赵某的车牌号为辽G×××**的出租车车窗砸碎后进入车内,未窃得财物。经鉴定,以上两辆汽车损失价格人民币190元。
14、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窜至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久居蓝天园门前118站点(北镇路上),将被害人朱某的车牌号为辽G×××**的出租车车门掰开后进入车内,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10元。经鉴定,汽车损失价格人民币100元。
15、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审至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下宏运超市北侧,将被害人闫某的车牌号为辽G×××**的出租车车门掰开后进入车,未窃得财物。经鉴定,汽车损失价格人民币100元。
16、2019年12月25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阳光园小区门前,将被害人蒋某的车牌号为辽G×××**的出租车车窗砸碎后进入车内,未窃得财物。
17、2019年12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东侧,将被害人李某4的车牌号为辽G×××**的出租车窗砸碎后进入车车内,未窃得财物。
18、2019年12月26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小区内),将被害人邱某的车牌号为辽G×××**的出租车车窗砸碎后进入车内,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60元。经鉴定,汽车损失价格人民币90元。
19、2019年12月26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东侧,将被害人陈某2的车牌号为辽G×××**的出租车车窗砸碎后进入车内,未窃得财物。经鉴定,汽车损失价格人民币30元。
20、2019年12月26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北侧,将被害人魏某的车牌号为辽G×××**的出租车车窗砸碎后进入车内,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160元。经鉴定,汽车损失价格人民币39元。
21、2019年12月26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北侧,将被害人高某2的车牌号为辽G×××**的出租车车窗砸碎后进入车内,未窃得财物。而后,被告人李某窜至国建锦园13号楼南侧,将被害人王某2的车牌号为辽G×××**的出租车车窗砸碎后进入车内,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40元。经鉴定,以上两辆汽车损失价格人民币107元。
被告人李某盗窃作案21次,涉案总价值人民币455元。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损坏车辆28辆,汽车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1685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按盗窃罪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关于李某所提原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虽李某所实施的部分盗窃行为未能窃得财物,但其采取破坏性手段在短时间内多次实施了盗窃行为,原判综合考虑其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锦昕
审判员李洪斌
审判员李岩
法官助理李言蹊
书记员郑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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