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游万水破坏生产经营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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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闽0922刑初107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锦春,古田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人游万水,男,1956年8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古田县。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4日经古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院认为,魏某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某撤诉。

审判长林章平
审判员胡丽晶
人民陪审员魏淇
法官助理陈萍萍
书记员林葛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