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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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沪02刑终107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某,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蔡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蔡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言
审判员王峥
审判员刘忠伟
法官助理朱银萍
书记员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