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构成条件及刑罚

刑事辩护字数 796阅读模式

广州非法拘禁罪辩护律师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部

咨询电话:139 2612 2510   雷律师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律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维多利广场A座31楼

 

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须知:

1、委托人必须与犯罪嫌疑人系直系亲属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其他人不能为其聘请律师。

2、委托人须提供亲属如下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或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人聘请律师,应仔细查看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件,以防上当受骗。

4、委托人聘请律师,应聘请在专业、经验丰富的律师。

 

【非法拘禁罪相关法律法规】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试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