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杰:“疑罪从无”将是司法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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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取保候审

    李怀亮案中的“死刑保证书”事件曾经引起舆论渲染大波。网传平顶山中院为防止被害者家属上访写下判处被告李怀亮死刑的保证。虽然平顶山中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那份保证书只是被害者家属写在法院办公用纸上的单方面诉求,法院没有给予确认,而且该保证书不是红头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这种庭外勾兑的行为仍然使得舆论一片哗然。

  而案件本身的问题也随着“死刑保证书”浮出水面。在案发现场的血型和精斑都不能指向李怀亮的情况下,法庭怎么能够草率到仅凭证人自相矛盾的证言就证明李怀亮是强奸杀人的凶手?

  今年4月25日,已经被羁押近12年的李怀亮终于被无罪释放,并且提起国家赔偿。但是此案留给我们的思考并没有就此结束。

  国家赔偿不是针对超期羁押

  中国律师商学院:《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应当立即释放。将李怀亮刑拘12年是否涉嫌违法?

  律师:是这样的,这个问题当时的定性是超期羁押。我觉得本案肯定“涉嫌超期羁押”违法行为,毫无疑问。

  中国律师商学院:法院应该对此负什么责任?

  律师:国家赔偿是在李怀亮无罪释放之后。当时公安机关把他给抓错了,检察院起诉错了,而且法院后来一审也判错了。法院的国家赔偿责任就是因为第一次判他死刑,第二次判他死缓。前两次的判决肯定是错误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法院判错了就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赔偿。

  中国律师商学院:也就是说,你们只针对法院判决不当提请了国家赔偿,对于超期羁押没有提起赔偿。

  律师:对。对超期羁押的追究应该属于这个案子的最后一步了。上级机关在做错案追究的时候可能会追究超期羁押这些事情。

  死刑保证书伤害被告权益

  中国律师商学院:在这个案子中,被害者家属在法院办公用纸上写下了传说中的“死刑保证书”,在判决李怀亮死刑的前提下保证不上访,让被害者家属误以为是判决死刑的保证。这是否属于庭外勾兑?

    律师:勾兑?对!我觉得这是法院出于维稳和息访的需要吧,息访就是不让受害人家属再上访了。

  中国律师商学院:法庭用纸并非红头文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法庭以被害者家属的不懂法让其写下以为是死刑保证的保证书,是否属于对被害者家属的欺骗?

  律师:这个“保证书”没有欺骗被害人家属。因为写了这个之后,李怀亮确实被判了死刑,后来又被判了死缓。

  但是这个“死刑保证书”是很不严肃的事情。就是说,公民的自由和生命怎么能就用一张纸来保证呢?还是那句话,法院的判决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这个死刑保证书不是对被害人家属的欺骗而是对被告人权益的侵犯,是对法律的侵犯。同时,另一方面,应该感谢这份“死刑保证书”,曝光后,才引起舆论的关注,李怀亮才沉冤昭雪。

  “疑罪从无”是司法新气象

  中国律师商学院:这个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行为,那么在李怀亮被超期羁押的这12年里,他是否请过律师?您是什么时候介入这个案子的?

  律师:这个案子中程序违法的地方主要是超期羁押。12年时间里,李怀亮是请了几个律师的。我接手这个案子是2013年1月1号,1月8号去的平顶山公检法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并会见李怀亮。在开庭审理时,我在为李怀亮辩护的最后说,“正义会晚点,但,不会缺席,它,正在奋力追赶”。

  中国律师商学院:凡是冤案一般都存在刑讯逼供,李怀亮当初的认罪是不是因为刑讯逼供?

  律师:我们会见李怀亮的时候,李怀亮说他被警察打过。但是这个事情毕竟已经过了12年了,李怀亮已经认不清那些打他的警察了。他被打了之后认罪了,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认罪口供,因为他的认罪不合常理。所以我们也就不再追究这个事情。

  中国律师商学院:您能简单地评论一下这个案子吗?

 律师:原来的案子的案件部分是“疑罪从有”“疑罪从轻”,而这个案子是“疑罪从无”。希望从这个案件成为司法的新气象。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些措施会避免超期羁押,这也是司法的进步。

  我们希望冤案能够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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