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自救的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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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取保候审

   

      

【 立功的种类】立功赎罪,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内容之一。为了让犯罪人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弥补犯下的过失,现行刑法规定了立功表现,特别是重大立功表现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的作用,不少人因此绝处逢生。

我国刑法在以社会危害性为标准界定犯罪的同时,还规定了大量的法定量刑情节,即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此外,还有刑法未作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即酌定量刑情节。重大立功表现就是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之一,其功能主要是在量刑阶段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同时,对行为人因重大立功情节的介入而导致的人身危险性的变化,进行全面考量并决定是否对其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17日出台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七条明确了“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范围,即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

郑晓林的立功就属于上面第五种情况,即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郑在取保候审期间,即1994年10月,在公安机关侦破一件罕见的文物大案山穷水尽之际,积极施以援手,远赴广州、香港,费尽周折找到司马光家祠被盗头像,并自己出资8万港元将其从香港买回,完好无损地交给公安机关。

郑晓林以“戴罪”身份积极寻宝并完璧归赵,既对国家具有重大贡献,又表现了他作为一个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已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小。因此,山西省高院对该重大立功情节予以认可,并对其本来罪该处死的犯罪行为减轻判处为无期徒刑,应是公正合理的。

郑晓林一方面盗掘古墓,罪行累累。另一方面,这个掘墓大盗又是村人眼中的“好孩子”,他不但出巨资修路架桥,而且一旦得知哪家哪户经济困难,便会送去钱财,少则几百,多则上千。这两方面构成郑晓林无视国法又善待乡人的糊涂人生,也展现了一个犯罪分子的复杂人格。特别是其千方百计协助公安机关找回司马光家祠被盗头像的行为,更是对国家的重大贡献,充分表现出其人性的良知,我们也可基此作出一个判断:他还可以挽救。可见,我国刑法关于立功表现的规定,既是对刑法效益和国家利益的有利规定,也为犯罪分子架起了一座自救的金桥,无论是从刑法学原理,还是从实现刑法本身的目的来说,都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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