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接受公司安排免费游美国涉嫌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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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浙江网11月23日电  出国旅游是件惬意的事,也理应留下美好的回忆,可下边这两位的出国旅游经历留给他们的可能只有无尽的悔恨了。

  康双德,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崔庄村党支部书记;王玉和,祭城镇政府副科级干部。两人因为接受出国旅游安排而面临牢狱之灾。

  据检察机关指控,在索要征地款的过程中,两人于2000年要求江海房地产公司安排他们免费去美国旅游,旅游12天花费10多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康、王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接受他人安排的旅游,已构成受贿罪。

  记者昨天获悉,新郑市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并将于近期开庭审理。该案也将成为郑州市乃至我省“旅游受贿”第一案。

  【缘起】讨欠款讨来“美国旅游”

  1995年,河南省江海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江海公司)以每亩16.5万元的价格,征用崔庄土地110多亩。同年3月16日,康双德代表村委会与该公司签下了土地征用合同。双方约定,1998年底付清征地款。

  据江海公司经理尹某说,1997年公司办完土地证后,由于资金紧张,征地款一直没有付清。到1999年初,崔庄村民意见越来越大,曾到工地阻止江海公司施工。为此,康双德和王玉和还做过村民的工作。但直到2000年,江海公司也没把土地款付清。“我听附近村里的人说,只要征了村里土地,征地方都要安排村干部出国旅游,我和王玉和就商量,向江海公司要征地款时让他们安排我们旅游。我想着这也不算什么事。”今年3月30日,面对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康双德还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2000年7月,康找到尹某讨要欠款,并提出出国旅游的要求。“土地款没付完,我们担心崔庄村民闹事,而且康双德也确实做了不少工作,我就答应了”。于是,尹某安排秘书给两人办了出国手续,办理护照和考察费用共花费了89270元。

  之后,在康的要求下,尹某分两次给康双德和王玉和1万美元,作为他们在美国旅游期间的花销。随后,在江海公司安排下,康、王去美国的纽约、华盛顿等城市旅游了12天。

  【突变】土地款牵出旅游受贿案

  时间到了2001年,江海公司终于将征地款付清,康、王出国旅游的事并没有被人提起。康、王旅游受贿案的事发,却是因为另一桩官司。

  1996年6月16日,康双德曾代表村委会与河南渔港实业公司签订了近30亩的征地合同,共计479万余元。但奇怪的是,合同中并未注明具体的付款期限。

  结果,渔港公司征地后一直不付款,至今10多年仍一分钱没给,但这样并不违反征地合同。后来,这块地几经折腾,现在因债务纠纷,已被多家法院查封。

  去年年底,郑州市金水区纪委在检查中发现了问题。认为康双德在担任支书期间,买卖集体土地过程中工作不力、把关不严,致使479万余元土地款没有收回,应负领导责任。鉴于其主动承认错误,并表示要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欠款,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不过,郑州市检察院并不满意这一处理结果。检察院认为,康双德渎职的背后很可能有腐败问题,于是对其进行秘密调查。

  在这种情况下,康、王要求江海公司安排出国旅游一事才浮出了水面。

  【避嫌】两次指定检察院办理

  2006年10月16日,郑州市检察院开始对康双德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开展初查。

  今年3月29日,郑州市检察院指定二七区检察院对康、王案立案侦查;同日,康双德被警方刑事拘留。4月28日,二七区检察院对康双德变更了强制措施,变为取保候审。

  7月2日,二七区检察院对王玉和补充侦查,同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8月初,康、王案全部查清,二七区检察院认定:康双德和王玉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接受他人安排的旅游,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康双德系主犯,王玉和系从犯。

  当二七区检察院准备向法院提起公诉时,郑州市检察院突然又决定,将案件移交到新郑市检察院办理。

  “案件比较敏感,主要是为了避嫌。”新郑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史宏民就这样成为这起案件的主办检察官。

  “目前已经向新郑市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就会开庭”。对这起案件,史宏民表示“不方便多说”。

  【争议】接受免费旅游算不算受贿

  尽管康、王创下我省因旅游涉嫌受贿的先例,但接受免费旅游是否属于受贿的争议仍未平息。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按照《刑法》规定,受贿罪的对象仅限于‘财物’,不包括非物质性利益。”郑州大学刑法学教授刘德法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接受免费旅游”是否属于“财物”。

  本案中,康、王没有直接从公司拿钱,而是公司把钱交给了旅行社,康、王得到的只是精神上的享受,这种“好处”不同于“财物”。但是,2005年,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条约》。按照该条约,接受免费旅游等得到精神享受的,也属于受贿。不过,目前国内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高级律师张勇赛也持相同观点,他说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旅游受贿”,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表示,《刑法》对“财物”的概念未作明确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受贿罪对象的“财物”,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其他可以用金钱折算的财物,如免除债务、替人交学费、免费旅游等利益。

  【展望】《刑法修正案》将扩大受贿范围

  康、王两人的“美国之旅”7年后才案发,这表明“旅游受贿”具有隐蔽性。

  司法界人士认为,近年来,“旅游受贿”已经成为腐败现象的一种发展趋势。查办康双德、王玉和“旅游受贿”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受贿并非限于直接的财物,只要接受了可以用金钱折算的好处,同样也是受贿。

  刘德法说,扩大“受贿罪”的范围,已成为业界的一致观点。就在刚刚过去的11月12日,公安部消防局发出通知,在全国消防部队实施《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并首次在反腐倡廉中提到性贿赂。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其中包括修改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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