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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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 年修正)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 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 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 察院。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 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 察院。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 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 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 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 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 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