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某色日木惹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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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云23刑更488号

罪犯某色日木惹,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某色日木惹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某色日木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某色日木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波
审判员冯艳
审判员刘亚丽
法官助理刘淑梅
书记员邓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