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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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辽07刑终226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女,蒙古族,1997年6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高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因本案于2020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0)辽0792刑初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倪凯
审判员李合军
审判员王兴周
法官助理张娈
书记员何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