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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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20)辽0403刑更2号

罪犯肖某,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工人,住抚顺市东洲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罪犯肖某在交付公安机关执行期间,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看守所以其身患疾病为由,未予收押。抚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洲大队民警遂带肖某到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总医院进行收押能力鉴定。该机构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抚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洲大队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
经查,罪犯肖某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总医院诊断:1、高血压3级(很高危);2、右小腿胫骨骨折术后;3、右髌骨骨折固定后;4、右小腿胫前皮肤广泛性炎性改变;4、右小腿胫前皮肤广泛性炎性改变;被鉴定人肖某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三(4)条之规定。经相关部门评估,适合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肖某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