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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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二审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某,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皇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辩护人寇艳,辽宁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手段,多次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返还全部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所提,其具有坦白、返赃等法定和酌定从轻的情节,应予采纳,但原判已经认定并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关于任某某认罪认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因认罪认罚不仅要看其口头承诺,还要考察其实际表现,是否从宽及从宽的幅度还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群众接受程度等诸多因素,本案中任某某系多次犯罪,且主要以帮助择校为名针对学生家长实施诈骗,危害后果更为严重,原审期间亦未预缴罚金,故不宜判处缓刑,原判依据任某某诈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科处相应刑罚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聪
审判员韩宇川
审判员王宁
法官助理刘家夫
书记员贾天月

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