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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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审一审

自诉人赵某某,又名赵某,女,回族,中专文化,居住地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居住地河南省民权县。
自诉人赵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某某以其证据不够充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自诉人赵某某的申请确属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赵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黄桂玲
审判员陈兰芝
审判员马国强
书记员史业敏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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