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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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审一审

公诉机关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彰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亮,辽宁重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彰检公刑诉(202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依法中止审理,于同年7月3日恢复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彰武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9日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彰武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需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邵忠海
人民陪审员李娜
人民陪审员褚夫男
书记员吴昊

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