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真实案例字数 566阅读模式

刑事二审二审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忠标),男,1983年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南省桂阳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桂阳县看守所。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抓捕任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应当从重处罚。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罗某某称其在公安机关对其实施抓捕时,无法确认警察身份。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证人罗某1的证言,被害人侯某1、熊某、刘某、侯某2等人的陈述互相印证公安民警对罗某某实施抓捕前已向罗某某及其家属出示了人民警察证,亮明了身份。故该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已经综合考虑上诉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和危害程度,量刑在法定幅度之内,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艳飞
审判员李敦先
审判员王薇
书记员李静

2020-07-27

 
  • 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