殳某某强迫交易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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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二审

原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殳某某,男,汉族,1967年4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初中文化,务工,住蚌埠市禹会区。2019年9月5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小好,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殳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殳某某撤回上诉。
禹会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4刑初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军
审判员姚昌米
审判员饶钢
法官助理杜广居
书记员陆敏婕

2020-07-30

 
  • 强迫交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