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某、崔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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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冀0229刑初19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宗某,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群众,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诉讼代理人宗文瑜,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宗某堂兄,特别授权。
被告人崔某,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宝坻区。2020年7月6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0日经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鞠爱松,河北马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宗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人崔某的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宗某撤回对被告人崔某的附带民事诉讼。

审判长叶建军
人民陪审员杜鹃
人民陪审员李林艺
二0二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江振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