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盘明祥、杨某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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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云25刑终514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盘明祥,男,1992年4月12日生,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金平县。因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经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于云南省金平县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男,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文盲,农民,现住金平县。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盘明祥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盘明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根据上诉人盘明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从轻处罚,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盘明祥要求二审改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凡
审判员伍朝芬
审判员刘莉
书记员李亚楠